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
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之義務與規範
- 廣告揭露要求
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在刊登或推播廣告時,須於廣告中揭露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資訊,包括:- 自然人:須揭露身分證所載姓名。
- 法人機構:須揭露機構名稱及所在地。
- 業者定義
-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:指透過網際網路平臺或版位提供刊登或推播廣告服務,並收取對價的業者,且為廣告的最終端展示平臺。
- 電商業者:指主要以網際網路方式零售商品,或經營網路平臺提供他人進行商品零售的業者。
- 公開揭露資訊
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須以適當方式公開以下資訊:- 基本資料:業者名稱、代表人姓名,以及法律代表姓名或名稱(依第29條第1項規定)。
- 聯繫方式: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、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可快速直接聯絡的方式。
- 法定要求:其他依法應公開揭露之資訊。
- 廣告內容限制
網路廣告平臺刊登或推播的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詐欺的內容。
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建立之管理措施
- 身分驗證
使用數位簽章、快速身分識別機制,或其他具相同安全性之技術或方式,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身分。 - 風險分析與管理計畫
- 對其廣告服務進行詐欺犯罪風險分析與評估。
- 擬定合法、必要且有效的詐欺防制計畫,內容包括預防、偵測、辨識及應對機制。
- 每年以適當方式發布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,以提升資訊透明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