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告刊登禁止事項

   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:「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,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。」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:「事業不得在廣告上對於商品之價格、數量、品質、內容、製造方法及日期、有效期限、使用方法及用途、原產地、製造者及製造地、加工者及加工地等,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。」

    以上兩種法律,皆是針對不實廣告的法律規範,以避免消費者因為業者的不實廣告而受到損害。雖然二法的立法目的不同,但均對廣告的內容為嚴謹的規範,業者在為任何形式的廣告行為,不論在任何媒體上,都必須嚴格遵守。

    根據最新消息,知名成人論壇《5278》因違反規定,遭到臺北市政府扣押並停止解析。網站顯示原因為網域違反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》。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,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》規定: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、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,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、主管機關、員警機關或其他機關,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,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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